创业板发行与上市规则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的特点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在参照目前主板招股说明书的基础上,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适当增减。其中,增加的内容主要有:(1)提示创业板市场的特有风险;(2)针对创业板的定位,增加企业成长性内容的披露和分析,自主创新和新经济模式企业还要增加相应内容的披露。(3)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不再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摘要。(4)对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方式,创业板采取网站披露为主、报刊披露为辅的方式,即要求创业板企业在指定网站进行全面信息披露,在指定报刊进行提示性公告。

  2、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此,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仍为核准制。

  考虑到创业企业实际特点,创业板对创业企业的审核在理念上、程序上体现创业企业的特色,在尽量降低发行上市成本的同时,适应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发审质量和效率;同时,改进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

  3、创业板发行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创业企业具有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等特点,与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在发行条件、审核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审核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进行审核,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创业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4、创业板不支持处于种子期的风险企业上市

  由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比较大,如果在种子期就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会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创业的风险应该由创业者承担,由风险投资人承担。从世界经济角度看,创业板不太成功的例子正是忽略了这一点。中国创业板要想成功,就要基于中国中小企 业的发展现状,更重要的是分清责任,创业板实际上承担了已经成功创业企业的成长风险,未来创业板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企业必须盈利,不能让市场投资者承担创业企业创业的风险,而要承担创业企业成长的风险。当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稳定性,并具有良好的成长前景,就可以申请到创业板上市。

  5、创业板公司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需符合的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6、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0.03%]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7、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对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解答服务进行了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2)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