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配股上市是上市公司扩大股本、进行再筹资的一项重要活动,具有实施时间短、操作简单。成本较低等优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    数量百分之七十,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本章第一节的规定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或)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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